- 民國 79 年 3 月 24 日學代會制定公布全文 36 條。
- 民國 79 年 5 月 31 日全校複決通過。
-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學代會增訂公布第 9 條第 1 項第 8 款。
台灣大學學生,為弘揚學術,追尋真理,塑造自由平等之社會,建設民主法治之國家,制定本規程,共昭信守。
第壹章 總綱
第一條
- 本會為台灣大學代表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
第二條
- 凡於台灣大學註冊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三條
- 會員享有學生應有之權利,並得遵循本規程所定程序,參與本會會務及本校校務。
第四條
- 會員有繳納會費及遵守規程之義務。
第五條
- 校務會議之決定應經本會之參與。
第六條
- 本會綜理學生事務,並得協調處理全校學生社團之共同事務。
第貳章 行政
第七條
-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
第八條
- 本會置副會長兩名,襄贊會長處理會務。
第九條
- 行政部門常設下列各部:
- 秘書部: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會務促使學生自治事務和諧進行。
- 學術部:提昇學術水平,維護學術環境。
- 新聞部:維護意見表達自由,促進資訊流通與傳播,保障大眾知的權利。
- 財務部:編列並執行歲入歲出預算,促進資產之有效運用。
- 福利部:關懷照顧會員生活各個層面,增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 文化部:提昇文化水平,改善文化環境,鼓勵文化創造。
- 活動部:提昇全校康樂活動品質,鼓勵豐富的休閒文化。
- 公關部:負責聯繫宣傳、資源整合及公共關係,營造整體形象。
第十條
- 每屆會長或當選人,得依其政綱政見,咨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前條以外之各部,存續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一條
- 副會長、各部部長,由會長或當選人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 前項職位未經任命或出缺時,會長得自行兼理,並應提出新任人選,於下次學生代表大會中經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二條
-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代表大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四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之補選。
第參章 立法
第十三條
- 本會設學生代表大會,為本會之立法機構。
第十四條
- 學生代表大會置學生代表,任期一年每次改選半數,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 會長及其領導之行政部門,應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 學生代表於開會時,得向行政部門質詢。
第十六條
- 會長對於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後七日內移請下次學生代表大會覆議。
- 覆議時,如經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會長應即接受該項決議或辭職。
第十七條
- 學生代表大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代表互選之。
- 學生代表大會設秘書處,處理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事務。
-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由議長任命之。
第十八條
- 學生代表大會得設委員會。委員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到會列席備詢。
第十九條
- 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本會其他部門之失職人員,有彈劾之權,對於行政部門之事務,有糾正之權。
第二十條
- 學生代表大會之議事規則,應符合民主之原則及精神。
第肆章 司法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置法官九名,掌理本規程之解釋及爭端之仲裁。
第二十二條
- 法官由會長提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 法官不得兼任行政或立法部門之職務。
第二十三條
- 法官解釋規程及仲裁爭執,由法官以合議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 法官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規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就係爭案件,得撰寫補充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第伍章 選舉罷免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行之。
第二十六條
- 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之。
第二十七條
- 學生代表由各選舉區學生直接選舉產生之。
- 各選舉區應依其學生人數,按比例分配學生代表之當選名額。
第二十八條
- 每學年五月舉行會長普選。每年五月及十二月舉行學生代表選舉。
第二十九條
- 會長或學生代表失職時,得經有選舉權人提議,經全體會員或原選舉區罷免之。
第陸章 財務
第三十條
- 會費徵收與否及其數額,由每屆會長或當選人提請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之。
第三十一條
- 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
- 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會長所提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三十二條
- 全校課外活動之經費,應依據學生代表大會議定之辦法分配之。
第柒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 本規程為台灣大學關於學生自治之最高單行法規,其他法規與本規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 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與本規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條
- 本規程由會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投票複決通過後施行之。
- 規程之條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 由學生代表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及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之決議,修改之。
- 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三以連署提議,提交學生代表大會,經學生代表三分之二出席及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決議,得修改之。若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不修正,得經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連署,要求複決。複決時,投票人數應超過會員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三十五條
- 會員總額百分之三,得提議創制關於學生自治事務之其他法規,或複決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三十六條
- 本規程之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期,由學生代表大會以決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