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研究生協會於八十四年十月,就研究生不屬本會會員之事項所舉行之投票,其投票結果對本會不生任何效力。依據本會自治規程第二條規定:凡於台灣大學註冊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故研究生之會員資格,不受本次投票影響,在相關規定為依法定程序修改前,本會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門對於研究生之會員權力,不得限制、變更或修改之。
解釋理由
王義川等十三名學代,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庭提出規程解釋案,提案文為:研究生協會於八十四年十月,舉行研究生不屬於學生會員之投票,投票結果相對多數通過研究生不屬於學生會會員之決議。由於此結果嚴重影響台大學生自治制度的架構、及研究生學生代表代表性與合法性爭議,進而影響任何研究生目前在學生會任何部門的參政權、由於十二月舉行學代期中選舉、故提出此釋憲案,請學生法庭在一週內儘速加開會議解釋之。本件解釋之聲請,符合學生法庭組織程序綱要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前段之要件。又本件提案人超過學生代表總額之六分之一,符合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故開聲請依法應予受理。提案文末要求學生法庭於一週內儘速解釋之,僅係提案人主觀願望之請求,不因為欠缺法律依據而阻卻提案之程序合法性。合先敘明。本次投票對學生會之會員資格及各項選舉之影響,應從其行為之意義及效力的方面加以考量。其意義從客觀表徵及相關主張內容觀察之,應有下述三種可能,分別論證其效力如下:
一、本次投票是否發生研究生會(以下簡稱研協)退出本會之效力:對此問題,應先確定研究生協會是否原為台大學生會之下屬阻織,若無相互隸屬關係,即無研協脫離或退出學生會之問題;若有相互隸屬關係,則必須符合脫離學生會之程序上要件,才能產生脫離之效力。本會係於 1988 年由學生代表聯合會轉化而成,其轉化之法律程序包括將《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以下簡稱本會規程)交由全體台大學生複決。該複決分為大學部及研究生兩部份進行,研究生參加本會公決部份已於 1990 年五月中旬舉行,並或通過。大學部之複決則是與同年五月底之第三屆本會會長選舉一起舉辦,亦或通過。因此,台大全體學生,包括研究生及大學生皆為本會之會員,此一符合規程第二條之規定內容「凡於台灣大學註冊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又前述研究生加入本會之投票,並未使用研協此一團體加入本會,且按本會現行有效法規亦無有關研協此一團體之規定,研協自非本會之下屬組織。就實際運作上之互動關係而言,目前台灣大學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分別由本會及研協推出學生代表。顯然以校方觀點而言,研協與本會皆有對於學生之代表權。就兩團體之內部運作而論,本會之選舉與研協之選舉一向皆分別進行,故目前本會與研協亦無相互隸屬關係。綜上所述,研究生協會既非台大學生會之一部份,本次投票生脫離或退出本會之效力。
二、研究生是否因本次投票而集體喪失本會資格:本會規程,基於其規之最高性(第三十三條),拘束本會機關。本會規程第二條規定:「凡在台灣大學註冊之在學學生,皆為本會會員。」是為會員資格之規範。因此,對本會各機關而言,凡為學生且在台灣大學註冊者,皆當然取得本會會員之身份;反之,非學生或身份。因此,在本會規程第二條未經修改或廢止前,本會各機關不得以本次投票結果,作為判斷研究生全體會員資格存否之標準。無論聲請解釋函所指之投票活動的結果為何,本會各機關仍不得否認研究生全體為本會之會員。
三、本次投票中,贊成退出本會之研究生個人,是否因而喪失本會會員資格:依本會規程第二條及參本會規程交付複決之「學生憲章立法說明」,本會之組成與一般社團顯有不同。者係採自由結社、自願加入之模式,尊重每一位學生專長、興趣及選擇自由,而前者則具有「強制性入會」之特徵,亦即學生會之組成係採非自願性之強制結社,所有註冊之在學學生均強制加入本會,賦與其會員資格,使本會規程第一條:「本會為台灣大學代表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獲得正常化基礎,並為本會會員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全體。就此以觀,本會規程第二條規定實具有雙重之意義:一方面,本會不得拒絕在學學生之加入,並有義務對於所有註冊在學之學生提供平等參與會務之管道,不得以會員未盡其義務或曾表示放棄其會員資格為由,拒絕其行使投票權及其他本會規程賦予會員之權利:另一方面,本校學生參加本會之結社自由及選擇自由也相對受到限制,無論其參與學生公共事務之意願如何,均成為本校學生會之一員。據上所述,凡在本校註冊之大學部學生、進修推廣部學生及研究生均為本會會員。於本會規程第二條未經第三十四條規定之程序修改前,會員拒絕參與本會之消極結社自由受到本會規程之限制,本校學生之會員資格不因其個人明確表達脫離本會或放棄會員資格而有所影響。參與本次投票並且投票贊成之研究生,縱使其行為具有表彰個人脫離意願之意義,基於本會規程第二條之規定,上開投票不具備個別會員喪失會員資格之效力,無論投票贊成之研究生主觀是否放棄本會會員權利之行使,有關本會選務之辦理,仍應以全體註冊在學之本校學生為對象。主張「脫離」本會之研究生,其個人之法律地位不因此而受影響,本會仍不得拒絕其行使本會規程賦予之權利。